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意见
| 招商动态 |2016-09-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更好地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201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产业
全市重点引进智能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精品钢材及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商贸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消费、现代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为科学合理布局全市产业,明确市内各园区、示范区产业招商主攻方向如下:
湘潭高新区:新能源、先进装备及智能制造业(先进矿山装备、装备基础材料)、钢材深加工产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服务、电子商务、高端商务)。
湘潭经开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先进装备及智能制造业(工程机械、海工装备)、电子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物联网、软件开发与服务、电子商务)。
昭山示范区:生态旅游、文化创意、高端商务、健康养老。
岳塘经开区:商贸会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
天易示范区: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医药、专用设备制造
湘乡经开区:电子电器(输变电及电气设备)、节能环保
韶山高新区:先进矿山装备制造业、文化旅游
雨湖工业集中区:军民融合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现代物流
二 、鼓励招优引强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200强,大型央企、国企等战略投资者。鼓励引进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济带动性强、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鼓励引进产业链整机、核心零部件及配套企业。
三、优化招商环境
坚持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严格落实“一门受理”、“一站办结”制度。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属市级层面审批的,一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推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代办(协办)制度。对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性项目、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或国、省重点工程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绿色通道”,确立支持办理。严格按照《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潭政发14号)等规定,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先行停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问责到位。
加强招商合作。市级每年4月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三级评审后对外发布。经本级招商安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可发布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严禁将市级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的项目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招商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在投资方明确投资意向后第一时间通过招商引资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市商务部门定期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不得无序竞争。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土地扶持政策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或省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对投资额度达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争取省级重点用地保障。
招商引资向项目中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307号)予以确定,其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指标必须符合《湘潭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先租赁,后出让,弹性方式确定出让期限。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并符合规划的,不按土地二级市场项目办理,可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或租赁给新建企业。
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生态旅游、高端商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中对不具有商品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以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标准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
大中型专业市场用地,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基准低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凡需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且确实难以分割供应土地的,可以实行整体出让土地,按不同用途的对应基准地价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符合土地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园区、示范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二)产业扶持政策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的意见》(潭政发24号)精神,市本级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高新科技、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创意设计、中介机构和其他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通过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专项引导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和园区、示范区也要根据各自的财力和产业发展特点,设立一定规模的、专项用于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并与市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接,共同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对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特大产业项目、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重大民生类项目的扶持政策,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实施的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相关产业等有关税收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重点楼宇、特色楼宇、新型服务业企业,以及引进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和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精品刚才及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等的扶持政策,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潭政发12号)执行。
对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新办配套企业、外向型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潭市发17号)执行。
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现代专业商业街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潭市发15号)执行。
对新建标准厂房的扶持政策,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创新创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外来投资企业入驻我市后可以同等申报我市相关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三)金融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协调市内各商业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行”或“一企多行”的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支持纳入当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范围。
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上市融资的发行债券。
湘潭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来投资企业及其配套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四)人力资源政策
根据企业贡献情况,对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引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紧缺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优秀人才,严格按照《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潭办发27号)规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
加强职业培训。建立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培训机制。帮助工业企业、公共服务业企业培训紧缺型初、中级技能人才,并对劳动力培训进行补贴,充分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五、加强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引进重大项目落地的第一责任人。市招商安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负责审核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对引进重特大产业项目、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重大民生类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报市招商安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市级扶持政策建议,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